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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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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或违反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处分种类定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传播邪教、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或示威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法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有收看、复制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与安全,或故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教学和考试纪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5~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7~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5~71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连续旷课达2周及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二)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监考老师指定(或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没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置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3)自带答题纸、草稿纸进入考场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9)其他轻微影响考试纪律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结酌情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零分)记:
(1)违反第1条(1)、(2)、(3)、(4)、(5)、(6)、(7)、(8)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看后是否更改自己的试卷);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举起),故意歪斜身体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5)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在答题前前后或左右交换A、B卷者;
(8)强行将试卷带离考场(故意不交卷这者);
(9)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3.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课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字典(手册)等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看到或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不听监考老师制止重犯者(违反第2条(3)、(4)款中任一种行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8)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4.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通信工具作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考试作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教师判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3条或第4条处理。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根据情节给与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三)剽窃、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及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持械伤人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纷己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致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诈骗、冒领者:
1.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抢夺、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为首者,或者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私刻公章或偷窃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或侵害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利益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和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凡参加赌博:
1.赌博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赌博金额在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博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屡次赌博以及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教师或学院有关管理人员,或者对教师或学院有关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扰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理。
(五)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子、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课堂上吸烟、打口哨、鼓倒掌、起哄及其他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伪造、涂改或冒用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或证明材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损学院荣誉、影响学院稳定与安全、破坏学院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穿拖鞋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区、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实习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会或其他严肃场所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喧哗打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翻爬学院校门、围墙或栏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或教室喝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校园内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合并处理。
(六)在墙壁上蹬踏、刻画、涂写或在课桌、寝室家具上刻画、涂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自撕毁学院公告或通知,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所作所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校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亲吻、抚摸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
1.未经学院许可,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学院作息管理制度者:
1.学院对初次晚归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熄灯后10~60分钟返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且无理取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学院对初次夜不归宿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熄灯1小时后尚未归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或多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害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损坏公物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2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者。
(二)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三)举报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三)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院声誉者。
(四)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五)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酒后肇事、违纪者。
(七)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院多项管理规定者。
第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系(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如偷盗、打人致伤等)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跨系部违纪以及学院交由学生处处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调查核实,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四)学生其他违纪,由所属系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在系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在系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请示分管院领导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委托分管院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一)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允许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结论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应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送达本人,并书面通知家长;无法送达的,学院可通过校内公告的形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应由学生处统一归存学生本人档案。
(二)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评先、评奖资格,不得参加“专升本”考试,不得参加毕业前校外顶岗实习。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待该生工作半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生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院审核确认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宣布后七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和有关单位协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要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时间已满12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鉴定、系部审查,学生处复核,报学院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其处分。
(二)时间已满12个月,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经系部审查,学生处复核,报学院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决定。
(三)时间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鉴定、系部审查,学生处复核,报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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